宜春市水利局主要职责
(一)负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等法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;拟定全市水利工作的方针政策、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;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、规章及解释并监督实施。
(二)统一管理全市水资源(含空中水、地表水、地下水)。组织拟定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计划、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;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、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的论证;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;发布水资源公报。
(三)拟定节约用水政策,编制节约用水规划,组织、指导、监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。
(四)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,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;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;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、水质,审定水域纳污能力,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。
(五)组织、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;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县市区间的水事纠纷。
(六)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;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;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、水电及多种经营;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、税收、信贷、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;协调防洪保安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管理。
(七)编制、审查大中型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;组织重要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;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发的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规程、规范的实施。
(八)组织、指导全市水利设施、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;负责市管涉河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采砂管理;组织、指导江河湖泊、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;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或跨县市区的重要水利工程;组织、指导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。
(九)指导农村水利工作;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、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。
(十)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;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建设工作。
(十一)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;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防治规划;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;负责征收水保规费;归口管理农村“四荒”资源的开发治理。
(十二)负责水利方面的科技和涉外工作;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。
(十三)承担市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的日常工作,组织协调、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抗旱工作;组织市内主要江河湖泊、分蓄洪区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;负责全市防汛指挥系统及水利信息化工作。
(十四)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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